擅自生产假冒“国际大牌”凤台两服装厂法人分别被判刑
作者:管理员    发布于:2016-02-21 19:01:17    文字:【】【】【

国际大牌因为价格高昂而让普通消费者望而却步。但是,史某等人在凤台县生产的“国际大牌”价格亲民,而且标榜质量上乘。 2月17日经凤台县人民法院审理,两家凤台本地的服装厂法人因假冒注册商标罪获刑。

  福建人史某在2011年来到凤台县丁集乡,租地盖厂房,办起了服装厂,还雇佣江西人钟某为车间主任,负责发货、配货、质量、技术培训等生产中所有问题。史某平时从福建石狮市、泉州市等地接订单,购进原材料。在没有“阿玛尼”、“阿迪达斯”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的情况下,史某在福建联系厂商接下订单,将半成品服装通过货车运至凤台,由钟某负责安排并指导工人加工制作完成后再发回福建。 2012年11月开始,因生产能力不足,史某又将部分订单交给当地牛某的服装厂代为加工。 2013年4月至5月间,牛某的服装厂共加工1800条“阿迪达斯”牌薄款运动裤并交给史某发往福建省。

  2013年4月底,史某因未能承接到服装订单,就准备自己做一批高仿的“阿迪达斯”牌运动服对外出售。史某在福建省石狮市服装市场购买布料、“阿迪达斯”水洗标织唛、拉链等服装辅料原料,并在福建老家厂房内将原料加工成服装裁片并在裁片上印制“阿迪达斯”的商标,于2013年5月初将制作的“阿迪达斯”运动服半成品发至凤台。

  生产中,史某一再叮嘱钟某,该批运动服是高仿名牌,抓紧生产同时,还要把好质量关。就在史某等人运输这些加工完成的高仿品时,被凤台县公安局民警查获,当场查扣“阿迪达斯”牌成品运动服2100套、运动裤1200件及“阿玛尼”牌成品运动服340套和3024套GANT牌、“阿玛尼”牌服装裁片。

  法院审理后认为,被告人史某、钟某、牛某生产高仿名牌服装的行为,侵犯了注册商标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,史某和牛某非法经营的数额达55万多元,均系情节严重,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。史某的服装厂被判罚金25万元,牛某的服装厂被判罚金7万元。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,史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,缓刑两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5万元;牛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,缓刑一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2万元;钟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,缓刑两年,罚金2万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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